最近,来自北京的汉女士报告说,她在乔阳地区的一个健身俱乐部购买了48个私人补习班,每个俱乐部都有400元,当时的付款金额为19,200元。一部分课后,她因商定的私人培训而辞职,健身房用新教练取代了她。她觉得新教练不太擅长,而且她经常没有约会,所以她想退还其余的课程。但是,商人表示,根据合同,全额付款的30%将被扣除为退款的处理费。因此,如果她想退还3,200元的私人辅导,她必须支付5,760元的处理费,这相当于支付2,560元人民币。居住在北京昌平区的马先生还说,他想在健身场所申请私人培训课程,但该合同规定,该课程费“不会出于任何原因退还”。如果他想转移其他人,他将需要支付总金额的25%。
在健身房签订合同时遇到此类条款并不少见。那么,此条款是否需要大量处理费用合法?根据第497条,《民法典》第(ii)款,如果一方不合理地豁免或减少其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或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在一般合同绩效过程中,当终止的理由不能归因于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申请终止合同。在健身房中进行私人培训的辞职使该课程无法按照原始计划进行,这种情况是消费者无法承担责任,因此客户有权退款。同时,消费者经常根据与私人教练的信任关系签署服务协议。因此,如果消费者不愿接受其他教练服务,他们有权获得合理的回报和交换要求。类似的事情包括理发店,美容院等。如果美发师或美容师辞职,他想退还这笔钱的客户,他也享有合理的权利。体育馆遇到的MA遇到的体育馆提出的“不会退还任何原因”的术语也不合法。这是体育馆使用标准条款完全排除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权利。这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标准条款。无论是根据《民法典》还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一举动都是操作员以标准条款减少或豁免自己的职责并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问题。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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